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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117Q/2022-0011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2-02-24
名称: 关于持续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机制 大力吸引外国人才等事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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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机制 大力吸引外国人才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4  浏览次数:-

松山湖科教局、各镇街经济发展局、各用人单位:

  为助力东莞市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湾区创新高地,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在省科技厅的大力支持下,我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外国人才服务水平,进一步实行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才引进政策,为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才来华工作提供更多便利。现就优化外国人来莞工作服务机制(2022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作许可有效期

  (一)外国高端人才(A类)最长可申办5年期的工作许可。为提高外国人才在莞工作的预期,外国高端人才(A类)根据其合同等期限可给予最长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中,通过6倍社平薪资承诺的首次办理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可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降级处理或注销其工作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

  (二)外国专业人才(B类)最长可申办2年期的工作许可证。为提高外国人才在莞工作的预期,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单位证照、合同期限等可给予最长有效期为2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其中,以4倍社平薪资承诺的首次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工作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此外,外国专业人才(B类,不含社平工资申请)在不变更单位的情况下,连续办理2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包括1次新办,1次延期),当再次申请办理延期时,第3次起可根据合同期限给予有效期2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二、进一步精简业务申请材料

  (一)针对在莞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外国人工作岗位(职业)未发生变动且外国人未出境(工作居留在有效期内或注销1个月内)的情况下,新聘请的用人单位为其在莞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无需再次提交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二)针对集团公司内部不同子公司间人员流动需变更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外国人工作岗位(职业)未发生变动且外国人未出境(工作居留在有效期内或注销1个月内)的情况下,新变更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无需再次提交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学历认证、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三、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

  通过流程再造、数据共享,与市公安局联合,大力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两项业务,实现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一窗办理、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外国人来莞工作的业务办理流程。

  四、加大力度引进外国科技人才

  (一)支持重点创新企业人才及科创职业人才申办《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对于符合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东莞市百强创新企业、瞪羚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其它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直接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最长可申请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字)。

  (二)支持外籍科研人员申办《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进一步扩大《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适用范围,对于在国家任务团队、省级以上科研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研究、我市高等院校担任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外籍人才,按有关规定可直接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最长可申请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字)。

  五、加大力度引进外国高技能人才

  为满足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吸引更多外国高技能人才来莞工作,对于达不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技能型人才(B类),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的限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

  (一)持国家通用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对于持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统一管理的高等级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外国技能型人才可直接来莞工作,包括商贸零售管理服务人员证书、企业行政管理证书等(国际语言类证书除外),各类证书详见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平台(http://gjzsb.osta.org.cn/)。

  (二)本市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针对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在生产和服务岗位一线,具备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列入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在取得经认证的海外技能证书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可予以办理工作许可。

  (三)持其他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证书的人才。申请人持有其他未列明的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证书(如金融领域的ACCA证书、国际足球教练证等),用人单位在提供单位紧缺性程度说明、证书专业程度说明以及工作经验等情况说明后,可予以办理工作许可。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20日               

(联系人:李建红、黄志钧;联系电话:23069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