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共分为八章二十三条,主要条款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本规定出台目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定义、各管理主体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资产配置。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资产配置和采购的标准。
(三)第三章:资产管理。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资产日常管理的权限和流程。
(四)第四章:资产处置。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其中对无偿转让、有偿转让、资产捐赠、资产报废、资产报损、资产置换等作出了具体标准和流程规定。
(五)第五章:对外投资。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做好投资审核和投后管理工作。在共建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原则上市内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的现金投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
(六)第六章:重大权益事项。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的办理流程,以及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在业务发展需要时,可使用非共建协议约定的财政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土地、房屋除外)对外担保,盘活相关经营类资产。使用非共建协议约定的财政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对外担保融资,原值(无原值的按评估价)500万元(含)以下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
(七)第七章:资产清算。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终止合作的情形和清算的流程。
(八)第八章:应用与保障措施。主要明确制订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规定的有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