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申报单位。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奖励申报项目。
1.须为市重大科技项目库在库管理项目,且技术创新性强、产业化导向明确。
2.受奖项目3年内(含入库前2年)累计研发费用不少于1000万元,已完成项目全部研发工作且已实现在莞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并累计形成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技术领域项目可延长至5年。
(三)奖励形式及额度。
1.项目在我市完成研发及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直接转化形成市产业工程类重大建设项目(须纳入东莞市2024年、2025年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并实现实质投产或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实现开工建设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绩效奖励,总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总投资在2亿元(含)—5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在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150万元。
2.项目在我市完成研发及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实现产值大幅提升的,给予相应绩效奖励。对累计研发费用20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形成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累计研发费用15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形成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对累计研发费用10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形成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若已获过往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含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或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等资金支持,或其它市财政同类型资助资金(如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产业化绩效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