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指南
一、办理对象
符合本指南所列条件,在东莞工作或创业的外籍人才。在东莞工作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参照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执行。
二、办理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22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申请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352号)。
3.《省公安厅 省外专局 省自贸办关于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创新创业人员、境外高校外籍学生等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214号)。
4.《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实施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160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三、办理机关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全面受理本辖区内申请并进行认定、并开展永久居留推荐。
四、申请条件(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参照执行)
申请人需在我市工作或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笛卡尔奖、图灵奖、普利茨克建筑奖、科普利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
2.主要发达国家科学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等国家级奖项获得者;
3.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表第1项)、著名文学奖(见附表第2项)、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见附表第3项)、著名广告奖(见附表第4项)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大奖(见附表第5项)获奖者,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至尊奖;
4.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
5.国家、本省、珠三角自创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外籍知名专家、学者。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首席科学家;
3.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lli Symonds)、英国《泰晤士报》(The 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 & World Report)等权威性高校排名榜单发布的年度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高校的正、副教授,及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第201名至第500名高校的正教授,以上榜单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的校长、副校长;
4.美国科技信息所(I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英国《自然》杂志(Nature)等权威性科研机构排名榜单近三年发布的前200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专业资格以上人才;
5.担任主要发达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
6.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较高声望,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在《自然》(Nature)或《科学》(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7.在著名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或知名学术协会(国际电气工程师学会、美国数学学会、欧洲核子研究组织等)(见附表第6项)中担任重要职务(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人才;
8.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表第7项)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表第8项)合伙人、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著名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著名医疗机构首席专家、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9.国家和省相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10.在本省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文化、卫生等单位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外籍高层次人才。
1.在美国《财富》《福布斯》杂志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科研技术骨干和总监以上中高级管理人才;
2.在广东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及上述企业的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国家级众创空间企业、珠三角自创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企业的科研技术骨干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3.经国家和本省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科技部门认定)、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科研机构(科技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为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省级为工信部门认定)、新型科研机构(科技部门认定)及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4.在广东省内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直接投资,单个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由该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
5.在广东省内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200万美元以上投资的创业企业主要创始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名);
6.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在我省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
7.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应聘在我省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五、申请材料(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参照执行)
以上材料中,非中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所有非涉敏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扫描件上传至办理系统;所有上传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涉敏材料原件须核查。
六、程序及时限
用人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一)用人单位在线注册账号。用人单位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完成账号信息注册(包括: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如用人单位在该平台已有账号的,则无需再重复注册账号。如用人单位为异地办学的高校,各校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注册账号。
(二)提出申请和用人单位推荐。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管理员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录入申请,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三)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受理认定。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受理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如在认定过程中需要补充其他材料,自补齐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通过认定的,向用人单位出具《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不通过的告知不予认定的原因。
《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有效期自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止,最长不超过5年。工作单位等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四)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推荐。需办理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推荐函的,在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一并提出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在华永久居留推荐函》,将情况通报至东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流程图
七、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八、认定结果
认定通过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认定不通过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告知不予认定的原因。自申报之日起,申请单位可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九、结果送达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告知认定结果。准予认定的,出具《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不予认定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认定的原因;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对认定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及其申请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认定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3.若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207933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育兴路81号301室,东莞市科技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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