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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财政局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及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8-20 09:42: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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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及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根据《东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财〔2017315号)的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东莞市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及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说明

截至20188月,我市共引进组建23家平台,市财政共投入约30亿元的建设资助经费,未来可能将额外移交有关研发场地产权至平台(截至目前未有除建设经费外的场地移交)。我市提供的相关经费和场地将构成平台及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平台及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创新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方法引导平台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更好地开展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提升国有资产服务科研的效果和潜在优势,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起草了《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财政局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及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了我市23家平台的意见,将平台反映最急需解决的国有资产管理难题的解决路径融入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与《东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互补充,共同为平台资产配置、产权登记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重大权益事项管理所涉及的规范、操作流程及所需填报备案审批材料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说明

《暂行规定》拟在加强监管和不干预平台依法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明确平台及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具体职责、权限和要求,发挥好平台这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创新性赋予平台更多国有资产管理自主权。《暂行规定》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主要条款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包括本办法出台目的,平台及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定义、各管理主体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共两条。主要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平台自身、平台出资企业四个层次的管理体制以及各自具体的监管职责。

(三)第三章:资产配置、采购及产权登记,共四条。主要明确平台及出资企业资产配置的实施标准及有关流程,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要求等。如平台年度资产配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平台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自行审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平台报理事会审批实施,非理事会管理架构的平台,由平台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四)第四章:资产管理,共三条。本章提出平台应建立一套自身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重点包含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制度、资产评估定价制度、国有资产建档制度、无形资产登记制度、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六大制度,并明确了平台及出资企业资产使用管理有关标准。平台应按相关制度标准把本单位的国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起来,发挥好国有资产使用的主体作用,自主管好自身及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

(五)第五章:资产处置,共两条。本章提出平台应建立一套自身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有关处置标准和程序。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否能把相关国有资产按要求及时处置,直接决定平台的国有资产能不能管得活、管的好、管的顺。平台要把国有资产利用好,应准确把握本章内容,规范处置资产。

(六)第六章:重大权益事项制度,共一条。本章只有一条,但是本规定的核心内容。本章提出平台应建立一套自身的重大权益事项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创办企业及对外投资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同时规定了有关审批标准和程序。平台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离不开创办并利用企业力量,而大部分平台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所利用国有资产创办企业理论上须经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备案,而本章内容简化了上述流程,旨在赋予平台更多的市场化自主经营权力,提升平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七)第七章:其它,共五条。主要是明确办法的其他适用范围、解释单位、实行日期和时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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