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东莞市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0-05-20 16:06:2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东莞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争当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排头兵,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现就我市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工作思路。落实国家和广东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工作部署,以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和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科技金融创新高地为目标,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改革要求,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体制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和激励作用,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金融支持。通过深入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引导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双擎”驱动,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

  发展目标。加快推进我市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业为支撑、政产学研金紧密合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加快科技创新步伐。通过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机制、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到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数量增加超过15家,高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超过500亿元,科技金融创新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投入机制。加强财政资金扶持保障,所需资金按年度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贴息、补贴及业务奖励等比例。

  二、扶持种子期科技企业快速成长

  (一)建立在孵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首次信用贷款出现的坏账损失,纳入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政策 (以下简称“三融合”)风险补偿范围,具体参照“三融合”政策统一标准执行。

  (二)积极鼓励天使投资。支持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科创金融集团)对市内种子期科技企业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科创金融集团探索设立市天使投资母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科技企业项目,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微科技企业项目的金融供给结构。

  (三)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小微科技企业开展融资服务。对在我市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的科技金融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路演、推介、投资对接、对外交流、展览等,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服务机构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加速发展

  (四)奖励落户我市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累计投资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5%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累计投资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3%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五)发挥政府产业投资母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控集团)牵头管理好市产业投资母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与东莞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母子基金群,推动各类产业投资要素资源集聚发展,着力打造包含国家级投资基金、产业链优势基金、园区特色基金、其他各类基金等多元化的子基金组合,完善我市产业投资基金业发展体系,有效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

  (六)扩大科技信贷规模。市财政安排“三融合”专项资金引导合作银行发放非实物抵押的信用贷款,持续扩大科技信贷规模。信贷贴息比例为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其中每年每家“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季度核拨。合作银行开展上述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

  (七)鼓励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提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商标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企业获得银行质押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相关费用在市市场监管局专项经费中列支。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纳入“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政策统一标准执行。

  (八)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不超过70%给予贴息。其中,东莞市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50%(纳入“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政策统一标准执行),国家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20%,同一企业每年获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其实际发生的专利价值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质押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企业专利出质获得银行贷款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获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相关费用在市市场监管局专项经费中列支。

  (九)支持科技融资担保。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获得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担保服务,对其担保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十)对科技保险保费进行补贴。对首年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首年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年对每家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对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进行风险补偿。建立由政府、银行和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如产生坏账损失,首先提取企业预先存入银行的资金对不良贷款损失进行偿还,超出的不良贷款损失由市财政按20%给予风险补偿。

  (十二)对专利保险进行补贴。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或专利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专利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相关费用在市市场监管局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三)完善科技保险机制。推进地方法人保险机构筹建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保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

  (十四)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企业产业链特点和各交易环节融资需求情况,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提供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积极落实配套供应链的政策,大力推动商业保理、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探索开展动产质押、物权质押、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贷款等供应链金融业务。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部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考核机制等,为科技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建立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引导银行机构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考核机制,提高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

  四、扶持成长期科技企业成熟壮大

  (十六)继续推动科技企业上市。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拟上市科技中小企业的培育。在政策、土地、资本、人才等要素方面对后备上市科技企业给予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对企业上市最高奖励700万元。鼓励已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再融资、增资扩产、兼并重组、发展总部经济等方式做大做强。强化对科技企业上市工作的分类指导和培育,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七)引导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产品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非上市科技企业,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科技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的,按其首次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八)对创投企业进行投资奖励。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企业,投资本地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按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东府办﹝2018﹞9号)进行奖励。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对其投资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

  五、发展科技金融人才和服务体系

  (十九)引进培养科技金融创新人才。大力实施科技金融人才战略,优化引才、育才、用才环境,吸引国内外高端科技金融人才来我市创业。鼓励高等院校建立科技金融教育、培训和研究基地,加强科技金融相关学科建设,提高科技金融人才培养水平。落实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对科技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对被遴选为“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科技领军人才、金融领军人才,市财政提供30万元的资金支持,主要支持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培训进修、技能提升、学术交流等。

  (二十)对金融机构及创投企业高管给予纳税奖励。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专项资金,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创投企业高管,市财政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具体参照《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号)执行。

  (二十一)发挥国有资本科技金融平台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科创金融集团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切实加大对新兴产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鼓励科创金融集团联合相关园区、镇街或行业龙头企业等共同设立创业投资或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拓展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并购基金、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业务及科技金融信息服务等,提供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阶段的全链条服务,引领带动全市科技、金融和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二十二)支持设立服务科技企业的新型金融业态。引导民营资金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直销银行等新型金融业态,专注或优先服务于科技企业。对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机构法人总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两类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已核销损失,按照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新型金融组织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业务创新并防控风险,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二十三)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为科技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通过银企座谈会、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定期沟通,大力推动科技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合作。

  (二十四)支持科技金融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结合与周边九镇“1+9”统筹发展模式,鼓励片区率先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和体制创新,推动成立科技金融促进会,整合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孵化器、金融机构等资源打造科技金融生态圈,加快建立松山湖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引导科技和金融资源更好更快地向科技产业领域配置,打造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综合试验区。

  (二十五)完善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服务网络。以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为基础,联合科创金融集团旗下科技金融服务专业公司和市“三融合”信息共享平台组建东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市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完善以企业创新大数据平台、企业信用体系、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科技金融工作站构成的科技金融生态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服务网络,为科技企业提供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六、完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配套措施

  (二十六)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体验,采取政策性支持和市场化支持并举的服务方式,不断研究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储存、金融云和宽带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七)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以东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加强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及运用,引导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通过平台实现融资对接。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金融与产业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建立完善项目成果大数据库、金融机构资源信息库等,并将各类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供信息公益性服务,同时引入技术经理人机制,让科技企业、科研成果与投融资机构更加高效匹配对接。完善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大数据平台,设立企业创新指数、创新活跃指数等指标模型,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科技创新信用评价;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企业科技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开展普惠性科技金融服务,提升科技企业的融资增信能力。

  (二十八)构建拨、投、贷联动扶持机制。创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额度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重点项目的支持方式,采取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创投机构跟投的拨投贷联动扶持方式,推动企业获得更多优质的融资支持。鼓励条件成熟的金融机构,在东莞设立从事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形成投贷利益共同体,开展“股权+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向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加强银行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协同筛选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

  (二十九)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选一批金融高级资深人才作为金融顾问,与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结对;结对企业不定期向金融顾问通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发展策略等情况;金融顾问在承担为企业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金融需求,帮助设计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案,提供可行的信息支持和行动建议,供企业自主决策。

  (三十)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探索通过民间资本、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龙头企业出资、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方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源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实施意见实际操作中涉及到财政资助政策的,按其适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