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东莞市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公布
为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们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通过评选十个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布。
去年我市经过行政和司法途径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共有604件。这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件,是从我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的19个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来的,这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是:
案件一:出租屋内非法制造假冒“达能”注册商标饮用水瓶案;
案件二:五星级酒店大堂商铺售卖假冒国际名牌商品案;
案件三:电子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四:建筑工程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五:侵犯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六:内地首次司法认定港澳未注册驰名商标案;
案件七:千里保全促调解,知名品牌获保护;
案件八:网吧私放电影侵犯版权案;
案件九:东莞××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侵犯EPS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十:获外观设计专利仍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不正当竞争案。
这十个知识产权案件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海关进出口等多个方面,具有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多、案情复杂等特点。在专利案件中,专利侵权行为的领域不断扩展,从常见的电子、家具领域,进入了建筑领域。在商标案件中,假冒国际著名商标和国内知名品牌的现象等侵权现象较为严重,侵权人的手法越来越隐蔽且不断翻新。在版权案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侵犯电子出版物版权牵涉面较广,容易构成系列案。如何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是值得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在发展变化上呈现出新的特点。从这些典型案件看,说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也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进一步显现。
东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案件一:出租屋内非法制造假冒“达能”注册商标饮用水瓶案
案情简介: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是“达能”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公司发现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某一出租屋内有人生产假冒其注册商标的饮用水瓶,于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局投诉举报。2007年9月11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公安局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瓶底标有“达能”字样、未贴标贴纸的塑料空瓶27800个,标贴纸标示“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的塑料空瓶350个,标注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纸箱460个、标贴纸110000张,用于吹瓶的瓶胚15000个以及生产销售帐册两本,用于生产的吹瓶机一台、模具两套,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
经查明,2007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介绍租用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某出租屋,并伙同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另案处理)出资购买机器设备和材料,并招聘了两名员工,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于2007年8月21日开始,在上述窝点生产假冒“达能”品牌饮用水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该窝点伪造“达能”品牌饮用水瓶的情况下,仍出资参股经营该窝点,非法牟利。至案发时止,该窝点已生产假冒“达能”品牌饮用水瓶130500个,并已销售102700个,得款人民币23022元。
2008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东莞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东莞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点评:该案属于典型的出租屋造假案件。造假者租用小型出租屋,购买简单的生产设备,聘请1-2名工人进行闭门造假,造假过程较为隐蔽,属链条式经营,该案生产出来的饮用水瓶成本较低,只有几分钱1个,通常都是做好一批马上出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公安局经过案前侦察,抓住了查处的最佳时机,果断行动,成功将造假者绳之以法。
案件二:五星级酒店大堂商铺售卖假冒国际名牌商品案
案情简介: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V公司)是在法国依法注册的公司,成立至今已有150余年。以字号“LOUIS VUITTON”构成的文字商标已使用多年,成为世界驰名的商标。该商标于1985年2月18日在中国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领带”在内的第25类商品,现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2007年7月,原告发现在被告东莞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五星级酒店商铺内(被告赵某承租、经营),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销售假冒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许可权的侵犯,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点评:此案是LV公司诉××酒店公司系列案之一。案件处理结果反映出法院综合考虑在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注意考察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在法定范围内把握住了司法保护的“度”。同时,该案也无疑向东莞各个酒店、商场发出一个警示,也即各酒店、商场应加强对商铺承租人可能的侵权行为的管理、监督。否则,商场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案件三:电子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林某于2006年5月1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名为“具有连体固定咪臂的多媒体耳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62026.5。2006年上半年开始,发现东莞石碣××电子厂在广州市销售与请求人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并在网上发布相关产品信息,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受理此案后,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联合执法,到被请求人处东莞石碣××电子厂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省知识产权局和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对侵权行为表示歉意,并承诺在专利有效期内不生产、销售上述专利产品,并补偿请求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点评:此案是销售、生产电子产品的专利侵权案例。体现省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和案件处理以调解为主,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同时,东莞的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较多,该案也无疑向东莞的电子厂敲响一次警钟,即企业在研发新产品、销售、生产电子产品前要注意检索专利、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避免盲目生产,造成专利侵权。
案件四:建筑工程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邱某于2002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和“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的发明专利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04年10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99115648.X和ZL02122558.3。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大厦”中使用的钢筋砼用空心管(薄壁管)与专利产品相近似,认为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遂于2007年8月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受理此案后,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展开了联合执法,到被请求人的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两局的主持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被请求人保证不再使用侵权产品;在今后的工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请求人的产品;补偿请求人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并保证如在以后施工中有侵权行为,则赔偿请求人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
点评:此案是建筑工程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例。此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专利管理机关力求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控制影响,利于执行的原则。同时也给建筑发展商和承建商一个警示,要重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建筑设计、施工即使符合建筑行业有关规范,也有可能侵犯别人的专利权。
案件五:侵犯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东莞海关于2007年5月24日晚经人工风险布控分析,发现东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口的睫毛膏等化妆品使用“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涉嫌侵犯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经黄埔海关联系权利人,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出口的睫毛膏等化妆品属于侵权货物,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据悉,该案是东莞海关寮步车检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的第一宗立案的案件,也是东莞海关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一次突破。
点评:该案例向广大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一是贴牌生产要规范商标专用权的生产授权途径;二是提升自主品牌和专利的开发、创新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软实力。
案件六:内地首次司法认定港澳未注册驰名商标案
案情简介:原告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系“花好月圆”的图形中国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同时原告及其关联企业从1950年开始将“荣华”、“荣华月饼”作为商品名称及商标使用,从1986年开始在境外多个国家与地区申请注册了“(荣华月饼盖)图形”、“(牡丹花)图形”、“荣华”、“荣华月饼”等系列商标,但上述商标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其间,被告广州市××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广州市××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仿冒原告荣华月饼的名称、商标和包装。原告遂以三被告侵犯其享有的驰名商标专有使用权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判令被告中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判令被告中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并限被告中山市××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点评:此案是侵犯驰名商标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其中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尚属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司法尝试。法院判决结果有力地打击了搭未注册驰名商标“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充分体现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维护了相关企业的商誉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弥补了现行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的缺陷。
案件七:千里保全促调解,知名品牌获保护
案情简介: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系“Marco Polo”和“马可波罗”商标的所有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建筑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路砖、非金属花砖地板、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等。2006年,被告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授权被告淄博××陶瓷有限公司以“香港马可波罗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生产瓷砖,并在国内市场上广泛进行销售。被告彭某某是其中一个销售商。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办案法官远赴千里对被告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时,适时对被告的有关负责人进行法律引导,促使被告在保全后的第三天便提出和解意愿。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有关侵权产品并作出了30多万的合理赔偿。
点评:此案是知识产权审判中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案件处理过程反映出我院在审判工作中注意运用、敢于运用、善于运用保全措施促进双方达成调解。本案结案效果既对权利人利益进行了恢复性救济,同时又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达到了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件八:网吧私放电影侵犯版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影片《杀破狼》和《无极》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东莞市厚街××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将影片《杀破狼》、《无极》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向进入网吧的上网用户进行传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许可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电影《杀破狼》、《无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删除存储于被告网吧服务器上的电影《杀破狼》、《无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点评:此案是2007年网吧侵犯版权系列案中一个,法院从收案到开庭到判决,不到一个半月时间,判决网吧赔偿3.5万元。体现快审快结的司法效率原则,同时也体现法院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注重法定范围内把握司法保护的“度”。同时,判决结果也对2008年新一轮的网吧侵犯版权系列案具有风向标作用。
案件九:东莞××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侵犯EPS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东莞××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份开始,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EPSON”作为其所生产的“DATASONIC”牌墨盒的商品装潢使用,非法经营额为20720.2元,于2006年被东莞市工商局查获。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伍万元罚款。
点评:此案是一宗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件十:获外观设计专利仍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第1640391号“立白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且原告一直将该商标作为“立白”牌洗衣粉正面包装装潢的主体设计要素并获得“立白”洗衣粉外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后原告发现两被告东莞市××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刘某某有生产销售仿冒“立白”牌洗衣粉包装袋包装装潢产品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生产的“日×”牌洗衣粉的包装装潢也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确实获得其生产的“日×”牌洗衣粉的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因为原告商标是我国驰名商标,出名较早,被告的仿冒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依法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点评:此案是我国驰名商标立白商标维权的案例。法院确认了双方各自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因被告的仿冒行为已经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的判决。此案也反映了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在保护驰名商标上,法律法规日趋完备,司法操作日趋具体可行,对形成我国本土驰名商标提供了有力立法、司法支撑。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