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市政务和数据局关于开展2026年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社会事务局,水乡管委会科技创新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金融局、社会事务局,各镇街经济发展局,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市企业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平台建设,拟组织开展2026年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后续将发布正式申报通知,具体以正式通知为准):
一、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形式为网上申报,无需提交书面材料。正式申报通知发布后将开放申报系统。企业登录申报平台“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dg.gov.cn/dgecsp),点击“我要享政策”—“申报”—搜索事项“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和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申请审核”,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所属的具体办理业务(“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或“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跳转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首次申报单位需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并申请开设项目负责人账号的申报权限;已注册的单位必须更新单位基础信息,单位基础信息由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二)线上审核。正式申报通知发布后,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完成线上审核。
(三)组织评审。市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采取择优评定的原则,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审核及评审,提出建议认定名单,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市科技局按程序报请后发布认定通知。
二、受理条件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且具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研发能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的物理空间、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设施,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1. 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5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及以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5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2025年销售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申报,其条件需满足2024年至今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或累计获得融资(如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等)达500万元以上,且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2025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2025年研发经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历(学位)且在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后累计拥有5年及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7)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8)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 公益类(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具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2022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2024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9)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0)拟申报认定的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受理条件(1)要求且经主管部门同意认为具有较大建设需求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可采用专家论证评审方式。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且具备联合上下游企业或单位共同承担国家、省部级及市级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具备开展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物理空间、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设施,具有高水平的行业带头人,以及全职、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室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
1.企业类(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重点实验室;2025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及以上市级重点实验室;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且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5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2025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2025年研发经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能为东莞市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研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依托单位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或2024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
2.学科类(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2024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2022年至今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2022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2024年至今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D项仅限于医院);
(8)拟申报认定的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符合受理条件(1)、(2)要求且经主管部门同意认为具有较大建设需求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并可采用专家论证评审方式。
三、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可提前准备以上申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最终申报条件与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尹佩甄,22112165;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周艳君,22831315。
(二)系统技术支持:
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人:刘攀;联系电话:0769-22831403;
“企莞家”平台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769-12345转3。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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