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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12-31 17:36:3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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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给予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实施方式包括竞争择优、揭榜挂帅、定向委托、合规审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竞争择优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确定、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另文规定。揭榜挂帅、定向委托、合规审核等其他类型科技项目按其专项管理制度执行。纳入“拨改投”改革试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从其专项规定。市级立项不资助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政策制度,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及安排;

  (三)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财政资金,开展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和验收,收回财政资金;

  (四)对项目组织单位、管理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

  (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等。

  第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并办理项目提交的申请,开展项目申报形式审查;

  (二)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技安全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承担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成果登记和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做好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四)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搬迁、经营异常、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向有关科技部门报告;

  (五)履行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科技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项目实施,编制项目技术方案、预决算和绩效目标,确保本人和研究团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申请,按照规定做好科研日志、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支撑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协助参与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建设和管理科技专家库;

  (二)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评估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围绕国家、本省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采取应急响应方式布局的重大财政科研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议、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攻关。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绩效目标,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不予受理范围,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东莞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莞高校。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申报项目须符合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部分科技计划项目可面向市外(含港澳)单位开放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和在研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项,存在逾期一年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1项(含)以上的不得申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另行规定;

  (三)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1项;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未被列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对象范围、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或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三)诚信承诺书;

  (四)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具体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它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逐步采取自行调取申请人登记、许可类信息方式,精简项目申报材料,减轻申报单位填报负担。


第四章  项目确定

  第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专家评审或材料审核、考察核查、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文件、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拨付资金等。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资助条件和标准明确、部门无裁量权的项目,可在专项管理文件中规定免于报市政府审批,经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出具推荐意见;不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移交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实行评审专家分类分级管理,多渠道汇聚省内外和港澳地区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业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项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审意见格式等;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评审应符合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汇总专家组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市科技局。项目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立项项目清单。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示公开的,可不予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研究内容、阶段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报告等内容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无故逾期3个月未提交任务书(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六条 下达立项资助计划后至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签订期间发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期代表性成果等实质性变化的,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影响履行任务书(合同书)职责情况的,或者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的,撤销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后,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助经费,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工作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治理、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绩效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纳入市科研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绩效评价、监督和科研诚信的信用记录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创新过程中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导致的失败与明显违背常识性的科学规律、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有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不可抗拒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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