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上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上级部门委托本市执行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是指申报或实施科研活动事项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包括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人员是指申报、承担或参与科研活动事项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或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人员。
咨询评审专家是指为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事项管理、监理、审核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任务书(合同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协同共治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逐级压实,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责任主体科研信用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及结果应用;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案件查处、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七条 参与本市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高校院所、企业、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作风学风强化、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作风学风。项目负责人和参与科研活动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
第九条 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自觉抵制请托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相关约定。
第三章 失信界定
第十条 科研信用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分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两个类别,进行记录和管理。被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科研失信记录的,直接列入我市科研失信记录。
科研守信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规范,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且无任何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科研失信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研活动事项中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科研活动事项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组织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三)以弄虚作假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事项审批,骗取项目、资格、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研活动事项任务书(合同书)的约定,或违反项目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截留、挤兑、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验收、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不按规定上缴或退回应收回的财政科研资金;
(十)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十一)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十二)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验收、评估、评价、检查意见,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十三)违反保密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科研活动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失信行为。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
(一)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范围;
(二)有正确联系方式的;
(三)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
(四)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四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市科技局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相关材料开展调查与核对验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及时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要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连续五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人员,授予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优化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主体可在处理权限内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暂停项目和项目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
(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
(六)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项目;
(八)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咨询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取消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资格;
(十一)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十二)记入东莞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三)汇交至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
(十四)汇交至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五)其他处理。
给予前款第七至第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二至第十四项处理。
第二十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进行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主体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并受到以下处理的,应直接选择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二至第十四项处理措施: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严重失信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二)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的;
(三)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已按要求退回项目财政资金的;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发生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惩戒期限届满的责任主体自动移出。采取本办法惩戒措施且一定期限禁止或者取消资格的,惩戒期限自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惩戒期限。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
(四)积极参加科研诚信专题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
第二十七条 科研信用修复程序: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核查申请、修复认定等流程,参照广东省有关科研信用修复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记入东莞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时移出或申请移出。
第七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事项时应签订诚信承诺书,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组织、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科研活动事项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良好的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存在科研失信并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出现非因主观故意的失误错误、科研失败、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任务,但相关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项目经费使用合规的,经核实后,依据宽容失败原则的相关政策规定落实。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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