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实施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科〔2015〕70号
松山湖(生态园)科教局、各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试点银行、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实施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18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实施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54号)和《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科技部门业务职能,为推进实施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是指对企业承担的获得“科技东莞”工程资金立项资助的有关项目以及获得我市财政配套资助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先政府立项、后银行贷款、再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支持。
第二条 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是指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企业,以及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3%的企业(主营收入超过50亿元的,可适当放低比例要求)和经市政府同意纳入信贷支持计划的其他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向试点银行推荐,银行根据“政府推荐、自主审贷、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第三条 对通过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给予贴息资助。
第四条 试点银行指东莞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和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具备条件的银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工业攻关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的企业;
(二)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
(三)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获市财政配套资助的企业;
(四)2015年度(含)及以后年度获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五)2014年度(含)及以后年度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3%的企业,如企业主营收入超过50亿元,该比例放宽至不低于1.5%;
(六)经市政府同意纳入信贷支持计划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支持方式:对上述(一)类和(三)类企业,除最近两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有重大诉讼信息或违反银行基本授信政策外,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市立项资助(配套资助)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贷款,如企业无贷款意愿,则无需发放贷款,相关资助经费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程序办理拨付;对上述(二)类、(四)类、(五)类和(六)类企业,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自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
第三章 贷款推荐与报备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向试点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中,对于上述(一)类、(三)类、(四)类企业,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配套)文件时,抄送试点银行各一份;对于上述(二)类企业,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后,将立项文件转送试点银行各一份;对于上述(五)类企业,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经省级以上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数据,以函件形式向试点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研发投入信息各一份;对于上述(六)类企业,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相关批示,以函件形式向试点银行提供企业名单各一份。
第八条 试点银行在收到有关立项文件和推荐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贷款申请作出审核确认并与相关企业签订贷款协议,于10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放贷款,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提交《贷款确认书》报备。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九条 对企业通过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获得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按照《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予以贴息资助。
第十条 贴息申请在一年内集中受理一次,市科技局每年3月份发布申报指南;上一年度获得试点银行的信用贷款并按期支付了利息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集中向科技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申请;试点银行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报送市科技局,协助市科技局做好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的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贷款合同以及贷款银行出具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等进行审核后,与财政部门共同核定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资助
第十二条 承担市工业攻关项目、市国际科技合作(含港澳台)项目的企业以及获市财政配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须严格按照我市相应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并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市科技局将通过验收可拨付经费的企业名单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经费。该项目同时享受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在立项资助(配套资助)经费中予以相应核减。纳入拨贷联动支持计划的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及市财政资助的贷款贴息,均可按实际数纳入相应科技项目投入予以核算。项目中途停止或没有通过验收的,市财政不拨付该笔立项资助(配套资助)经费,并按适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被纳入重点企业支持信贷计划而获得试点银行贷款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贷款应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及扩大再生产等正常生产经营领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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