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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5-29 11:05:5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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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力营造鼓励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良好科创环境,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挑重担,引导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结合东莞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东莞市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要“重视科研试错探索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倡导敬业、精益、专注、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完善试错容错纠错机制”。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科技创新领域的尽职免责事由,为健全科技创新尽职免责机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2024年6月24日,习近平同志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要坚持培育创新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基因,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使崇尚科学、追求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广东省科技厅、教育厅《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市有关科技创新规划的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工作指引》,旨在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我市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科创氛围。

  二、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三、内容框架

  《工作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科技创新容错免责的基本原则,保证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明确了科技创新容错免责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一是明确科技创新容错免责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机构、企业和人员。二是明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涉及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意见。

  第二章容错免责情形:一是明确了相关单位或个人须同时满足的尽职条件,尽职条件是容错免责的前提。二是明确了容错负责情形,对于符合尽职条件并发生容错负责情形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明确了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程序。规范了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程序流程,包括启动程序、受理调查、审核认定、结果反馈等。

  第四章结果运用:明确了被认定为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等。容错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所拨付的财政经费按市科技资金、科技项目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处理。

  第五章组织保障:明确市科技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责任;明确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消除或减少损失和影响;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依据广东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明确工作指引依据的上级政策以上级最新政策执行;明确本工作指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四、政策预期及影响

  (一)激发原始创新活力,提升科研创新产出质量。政策将引导科研主体解除思想束缚,让科研人员敢于挑战重大科学难题、探索全新研究方向或尝试颠覆性技术路径;鼓励科研人员进入科研领域“无人区”,探索科学前沿和技术的“深水区”;为科研领域高风险探索研究提供了“保护伞”,大幅增加重大原始创新出现的可能性;推动科学认知向更前沿、更深层次拓展,即使失败也能明确“此路不通”或发现新现象、新问题。

  (二)营造安全探索氛围,促进健康科研文化形成。政策将减轻科研人员心理负担,降低科研人员因项目失败可能面临的项目终止、声誉受损、职业发展受阻等压力;鼓励科研人员基于科学规律和好奇心驱动进行研究,而非仅仅追求“短平快”的成果;鼓励科研团队开放共享,促进学术交流的深度和诚信度,减少科技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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