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发明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0-11-09 01:30:14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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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知识产权局,石龙、塘厦镇经济与科技信息局,各镇街科技办,各专利代理机构:
现对我局《关于加强我市发明专利申请的通知》(东科〔2010〕106号)中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资助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3、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4、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代理协议;
5、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发票。
代理费用不足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二、资助时间
按《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知〔2009〕11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条执行。
三、监督与管理
对通过弄虚作假、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其他非法途径骗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资助的,一经发现,我局将严格按照《规程》第三十九条执行。对有上述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将上报广东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对其予以惩戒。
特此补充通知。
二O一O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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