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30日
东莞市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24〕18号)工作要求,加快打造新材料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新材料产业集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重点新材料领域发展。支持电子信息材料、高分子材料、先进金属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及其他高性能材料,和材料生产及检测设备等新材料领域产业化项目,推动在莞建设新材料产业集群,为东莞“8+8+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二)加快前沿新材料产业化。推动高校院所和企业研发超导材料、纳米材料、光子材料、非晶材料及其他高性能前沿新材料产品,拓展应用场景,加快实现前沿新材料市场化应用。(市科技局)
二、构建创新平台体系
(三)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源头技术支撑作用。建设散裂中子源二期、先进阿秒激光设施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我市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利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研发活动,共建联合研发机构,共同承接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产业技术对接、落地和项目的后续发展。(市科技局)
(四)建设中国科学院东莞材料科学与技术研究所。推动中国科学院东莞材料科学与技术研究所面向东莞市“8+8+4”产业体系,开展需求牵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一批相关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难题;深化与东莞市高校院所、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共建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建立“科研—转化—产业”的全链条创新成果转化体系;链接国内“大院大所”科技资源,引进材料科学高水平科研团队;布局前沿材料科学研究,培育发展未来材料产业。(市科技局)
(五)支持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完善科研成果产业化体制机制,有效释放人才、设施、平台、知识、资本等创新资源潜能,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扶持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团队成立的产业化公司发展壮大,加快科技成果注入产业化公司。(市科技局)
(六)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和测试平台。支持我市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企业等单位采取独立或联合方式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载体,为新材料研发成果提供市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奖励。在莞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经第三方机构核定且属于对外服务的在莞概念验证、中试项目,按项目验收通过后实缴费用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给予最高20%奖励,每家平台获得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20万元,年度周期内获得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支持建设测试平台,为我市新材料企业的产品提供技术测试服务,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支持创新平台融合AI技术。支持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与AI团队、数据服务商合作,应用AI技术推动研发范式变革,建设材料智能实验室。支持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机器人材料科学家平台提供面向科研、教育、产业升级的智能交互服务。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AI团队建设,推动其与企业对接。依托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新材料企业,培育应用人工智能设计材料的研发主体,开发通过人工智能设计的新材料产品。(市科技局)
(八)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资源共享。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仪器、分析测试设备等向其他高校院所、企业开放。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研发资源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市科技局)
三、支持产业技术攻关
(九)支持企业承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企业申报和承担各类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1000万元;对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市财政按照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市科技局)
(十)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全链条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需求持续开展攻关突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1000万元;对采用“揭榜挂帅”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
(十一)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院所组织技术转移团队,与企业合作开发定制化材料解决方案,支持企业牵头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联合研发机构,构建上下游紧密合作的产学研协同关系,实现创新资源互通,助力新材料研发成果快速转化为市场产品,促进科技需求与产业资源的结合。对建设效果优良的联合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
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开展“链主”企业和创新企业认定。认定一批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链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链主”企业。每年认定一批创新水平较高、研发能力较强、与东莞市产业契合、人才梯队合理的创新企业;每年组织创新企业奖励申报,根据当年申请奖励情况,经评选择优确定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市科技局)
(十三)支持“链主”企业创建省级“链主”。对获认定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链主”企业培育创新企业,每培育一家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十四)支持“链主”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链主”企业链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立产业联盟和技术创新联盟;支持“链主”企业招引配套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整合上下游资源,开展产业链协同攻关,单个项目群最高资助总额3000万元。(市科技局)
(十五)支持创新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及升级。对创新企业研发和生产设备更新及升级,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创新企业改善研发生产环境。支持创新企业改善研发及生产环境。对新建万级和千级洁净室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建百级及以下洁净室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创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盈利创新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予以不超过1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未盈利创新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予以不超过3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八)支持创新企业充分利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创新企业利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研发,对委托研发费用,按实际支付费用的最高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创新企业推广应用新产品。支持创新企业研发推广新产品,对认定为创新企业后投入市场的新产品,按照不超过首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金融支持
(二十)加强基金支持。充分发挥高质量基金体系对过程创新链的赋能作用,对新材料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发展提供支持。支持东莞市天使投资母基金等基金布局新材料领域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新材料产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创金融集团)
(二十一)运用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重点项目。对于符合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条件的新材料重点产业化项目,支持项目主体申报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
(二十二)支持建立保险保障机制。引导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加快完善保险产品体系,重点覆盖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领域创新风险;推广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对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示范应用指导目录的新材料保险项目,首年度按照实际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次年度按照50%给予保险补偿,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2年。(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东莞金融监管分局)
(二十三)支持企业采用“拨改投”方式获取经费支持。选取部分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有意愿参与的创新企业试点“拨改投”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适当增大,以具体实施方案为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六、打造应用场景
(二十四)推动新材料产品在下游产业应用。支持重点新材料创新迭代和市场拓展,积极推动新材料在重大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支持国有企业加大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研制和使用力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二十五)鼓励科研平台参与场景创新。支持引导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科学院东莞材料科学与技术研究所、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及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在场景挖掘、发布、对接、推广等方面围绕企业需求积极开展研究和实践探索,组织技术交流会、成果展示会、场景对接会等,联合企业共同拓展新材料应用场景。(市科技局)
(二十六)建立高频高效供需对接机制。支持新材料产业协同创新,推动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形成多主体协同创新机制。支持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举办涵盖成果方、需求方、技术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的成果转化对接系列活动。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向全市征集企业创新产品和技术,联合有关部门及国资平台,常态化举办场景沙龙、对接会等主题活动,促进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委托费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要素对接、行业交流等活动,给予承办单位经核定不超过每场活动费用的30%,最高20万元补贴;同一主体每年最高获得50万元补贴。(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
七、优化创新生态
(二十七)支持镇街(园区)培育建设产业园,加快产业集群发展。鼓励镇街(园区)依托“链主”企业、重点企业、重大创新平台等打造产业园,创建高水平研发、中试、孵化等平台,引进培育一批创新企业,推动细分领域产业集群发展。对建设效果显著的产业园运营单位,按照入驻企业及平台情况,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各镇街(园区))
(二十八)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组织科技创新大赛,获一等奖项目(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二等奖项目(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拨付。(市科技局)
(二十九)推进人才梯队建设。聚焦源头创新、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引进培育战略科学家团队、创新科研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给予科研经费和投资支持。支持东莞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与高校院所、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对研究生给予科研津贴、交通补助、住宿医疗等生活保障。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通过合作设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建立研究生实践基地、定向培养研究生等形式,共同培养面向新材料产业的卓越工程师,引导青年人才投身新材料领域。(市科技局)
(三十)满足企业和项目落地需求。对新材料企业和项目实行审慎包容的产业(区域)准入、监管政策。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结合新材料企业和项目的特点,通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推荐项目科学合理选址,保障优质新材料项目落地。(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十一)发挥国企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牵头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建设研发、中试、测试平台,参与产业园建设,搭建新材料下游应用场景,布局新材料产业基金。(市国资委)
(三十二)鼓励镇街(园区)加大力度构建创新生态。鼓励镇街(园区)依照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加大对创新企业的引进培育力度;对研发生产关键战略新材料及前沿新材料的企业和项目,在产业定位、项目落地、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在能耗、安全、环保等方面实施科学精准管理,做好新材料企业发展的地方保障工作。(各镇街(园区))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具体以各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或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实施预算总额控制。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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