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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6-01-07 16:58:2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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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国家、广东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衔接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升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与项目管理效能,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对原《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一、修订背景

  原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实施以来,全面系统规范了我市竞争择优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改革和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了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的落地,释放创新活力。原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已无法完全适配当前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一方面,国家、省层面相继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等政策文件,对科研经费管理、科研自主权赋予、创新生态营造等提出新要求;另一方面,东莞需结合本地创新实际,进一步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流程,解决原有机制中存在的流程效率、覆盖范围、权责分工等问题,构建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6章34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征集、项目确定、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聚焦竞争择优类项目。《办法》主要适用于“竞争择优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评审与确定环节,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将另行规定,体现“精准管理、权责清晰”思路。二是扩大参照执行范围。将“市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纳入参照管理范围,增强政策覆盖面和灵活性。三是特殊项目专项管理。揭榜挂帅、定向委托、合规审核等其他类型项目按其专项制度执行,纳入“拨改投”试点的项目从其专项规定。

  (二)细化职责分工,引入专业机构。强化市科技局统筹职能,新增“对项目组织单位、管理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等职责,强化统筹能力;新增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职能,明确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评估、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支撑服务职能,推动管理专业化。

  (三)优化征集与立项流程,提升效率。在项目征集与申报环节,新增重大财政科研项目特殊确定方式,针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采取应急响应方式布局的重大财政科研项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议、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攻关,提高立项效率,更适配重大科技任务需求;申报单位年度申报数量限制从3项放宽为5项,将不予申报的情形从“有3项未验收”调整为“有1项逾期一年未验收”,政策更具弹性。在项目评审与立项环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化专家评审机制,要求“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业的专家参与评审”,并明确由市科协或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提升专业性;二是缩短公示期时长,公示期从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提高效率;三是明确立项撤销情形(如单位破产、负责人失信等),防范履约风险,避免资源浪费;四是新增“牵头单位须及时拨付资金至参与单位”,避免经费滞留。

  (四)简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增强政策系统性与协同性。《办法》将原“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的全部条款移出,拟另文规定,体现了对本办法聚焦“征集”与“确定”环节的定位,利于办法的简洁和专项管理的深化,使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层次更清晰、衔接更顺畅,提升整体管理协同性。

  (五)监督与激励机制优化,强化信用与创新导向。《办法》明确免责对象为“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更加集中于具体从事科研活动的个人。此次修订进一步传递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明确信号,旨在通过更精准的免责规定,激发科研人员的探索精神,特别是对于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这类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研究活动。

  三、政策预期及影响

  《办法》是在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和主要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东莞的实际,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流程。该办法的实施预计带来以下影响:

  (一)提升项目管理效率与灵活性。通过明确分类管理、优化申报限制、缩短公示期限、设置审批豁免情形等措施,简化流程,缩短周期,使项目管理更加精准高效,响应科研活动的实际需求。

  (二)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通过确立“放管结合”原则、强化项目负责人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鼓励大胆探索,勇于挑战前沿和颠覆性技术,营造敢于冒险、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三)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定向择优机制对重大科技任务的聚焦、通过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强调一线真专家)、强化绩效导向和信用评价在立项与管理决策中的应用,推动财政科技经费向更具创新潜力、诚信状况良好的主体和项目集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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