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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6-01-07 17:04:2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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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诚信办法(修订)》)已于2025年12月31日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诚信办法(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重要改革举措;与此同时,国家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从2020年科技部19号令的出台,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到2022年《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发布,再到2023年《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管理手段日趋完善。广东作为国家科研诚信建设试点省,先后制定并颁布《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为我市科研诚信管理新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力支撑,以进一步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科研诚信氛围,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

  我市在科研诚信管理方面努力探索和实践,在制度建设上紧跟国家、省的步伐,2021年10月20日印发了《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以下简称旧《诚信办法》)。该办法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鉴于旧《诚信办法》已不能契合国家、省新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创新环境和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对旧《诚信办法》进行修订,为我市科研诚信管理新机制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以进一步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科研诚信氛围,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号);

  2.科技部等22部门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

  3.《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

  4.《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5.《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6.《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7.《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2号)。

  三、政策预期及影响

  一是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诚信办法(修订)》中明确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管理,明确各类责任主体的守信要求以及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并按轻重程度明确处理标准,明确科研失信调查程序,便于后续实际工作中的信用管理和失信处理。从实行科研活动全覆盖全过程诚信管理、构建科研诚信信息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必惩机制、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等方面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筑牢科技创新的诚信基石,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二是进一步提升我市科研诚信水平。《诚信办法(修订)》采取教育引导、规范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敦促我市科研人员恪守诚信规范,遵守科技伦理准则,弘扬科学家精神,秉持优良的作风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技创新生态。

  四、主要内容

  《诚信办法(修订)》始终保持以“严”为基,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同时坚持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设总则、管理职责、失信界定、案件调查、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管理机制、附则共八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概念定义、管理依据以及基本原则。其中,在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中,明晰了科研诚信管理的主要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职责。一是明确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等。二是明确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职责与自律要求。

  第三章失信界定:明确了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实行分类管理和科研失信行为的定义与种类。

  第四章案件调查:明确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要求。明晰科研诚信案件的概念,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中线索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决定和复核申请等环节的工作要求。

  第五章结果应用:明确了信用评定的结果应用。明确了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结果应用,针对失信责任主体将视情节轻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明确了失信记录信息、处理期限计算及动态管理、协同共治等要求。

  第六章信用修复:明确了实行科研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申请条件与程序、失信行为撤销。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记录随着其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而移出。

  第七章管理机制: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强化机制与监督。明确了强化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诚信承诺、诚信审核、容错纠错等多项管理机制。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与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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