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下统称“市科技局”),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等活动的资金,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执行。
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揭榜挂帅”类等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中可试点推行经费包干制,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实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对于产业化成熟度高、市场潜力大的项目,探索试点开展“补改投”模式的新型财政支持方式,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权责分明,强化激励、突出绩效,规范管理、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与实施,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据此动态制定年度申报指南;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追回。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的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项目资金拨付前的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的自筹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等,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开展和接受资金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在发生搬迁、经营异常、注销等情况时,及时向有关科技部门报告。
第三章 支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以稳定性支持、竞争性支持和差别化支持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支持我市科技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做好资金预算及各领域预算比例的合理配置。原则上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各专项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报预算的前置条件。专项资金采用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总额控制方式。
第八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应当是参与或者支持科技研发活动的单位,具体包括:
(一)东莞市内外直接参与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二)为东莞市科技研发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东莞市内外单位;
(三)经东莞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东莞市有关政策应当给予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部分科技专项资金可跨地区(含港澳)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为境外机构的,应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由市科技局及时通过基本账户或相关账户转拨。
第十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资助。项目立项后完成前,给予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二)事后奖补。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科技研发资金奖励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三)配套资助。配套资助是指项目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后,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配套资助。
(四)东莞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助方式。
项目主要以任务书、项目管理办法或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项目分类管理另文规定;与上级部门联动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支持和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具体见实施细则。
3.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服务费。
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列支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任务书的项目组成员(不含预算管理单位在编人员)人员费(即工资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专家咨询服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为不超过60%。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核准后,可以现金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服务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家、省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科研日志的记录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考评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实施期末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单位内部实行项目管理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项目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项目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整披露会计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拨付前,须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对象范围或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市科技局应停止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等经营异常情况的,市科技局应暂缓或停止拨付事前资助和过程配套资助类项目资金;事后奖补和验收后配套资助类项目,按具体的专项资金奖补规定或配套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实施抽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监督检查结果,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研绩效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结果为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科技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资金支出的真实性,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二)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资金支出纳入项目投入资金核算范围,且1个月内拒不整改或没有完成整改的;
(三)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六)其他应当停止资助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不正当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并按照东莞市科技项目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资金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出现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等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或抽查,如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和镇街(园区)相关的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工作失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科技项目的各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
对各类主体在科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以及科研不端、违法违规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东莞市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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